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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016-01-18 | 网络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查字典公务员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证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分类的意义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过,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只具有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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