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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个人合伙

2016-10-02 | 网络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1.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2.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主要包括两种:一为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我国立法尚未对这两种特殊合伙类型作出规定。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其特点是: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并不参加营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合伙的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合伙是英美法上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态。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个人合伙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由各合伙人共同投资形成合伙财产,再依法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这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是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合伙财产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各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即合伙独立时各合伙人投入合伙的各种财产;二是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即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余和利息。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各合伙人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个人合伙的变更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行为。第三人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按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同时,新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推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法定退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退伙。

  法定的原因主要是指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

  开除退伙则是指当个别合伙人的行为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合伙人通过协商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人退伙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允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个人合伙的资任承担

  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二是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

  (1)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等,一般都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但也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来合伙的共同意志。

  (2)合伙的经营决策作出后,其执行方式有两种:①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②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具体负责执行,而其他合伙人则有权对执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等民事义务和责任,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责任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须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此种责任。

  合伙的债务承担

  1.在对内关系上,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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