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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全面复习笔记之所有权概述

2016-10-08 | 网络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查字典公务员考研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1.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得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2.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二、【所有权的特征】:他力体全恒他立体权衡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三、所有权的类型

《物权法》第五章依所有权主体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惟一性和统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标的具有广泛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其中,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3.国家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需要有一定的意思形成和表示机制。《物权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集体所有权的标的。除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之外,其他种类的物原则上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由本集体成员集体或者其代表、代理人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由本集体或者其代表、代理人行使。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广义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狭义的私人仅指自然人。

  2.私人所有权的标的。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包括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

  3.私人所有权的行使。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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