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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复习笔记之犯罪主观方面

2016-11-30 | 网络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三章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过失)。

①基本心理要素:意识因素(认识和分辨事物)、意志因素(决定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意识认识内容:1)对行为及其结果危害性的认识、2)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

●刑法不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通过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表现。

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意志因素与意识因素不可随便组合(若认识事实必然发生,则不会持有过失的心态)。

②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放任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犯罪故意特征:1)意识上,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放任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

●意识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性认识不同:直接故意包含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认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上(主要区别标志):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抱希望心态;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抱放任心态。

●直接故意具有直接追求性,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中;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以追求某种目的为前提,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

★由于案件性质不同,并非间接故意的处罚都比直接故意的处罚轻。

③犯罪过失: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负刑事责任(必须是结果犯)。

犯罪过失特征:1)意识上: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未预见2)意志上: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意识上: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并预见此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上: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异:●意识上:间接故意对防止危害结果的事实和条件不予关心;过于自信过失行为、危害结果、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与条件也有一定认识。

●意志上: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持容忍态度,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

④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首要解决对象。

★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具有直接追求性,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

⑤犯罪动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非必要要件,能反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

⑥刑法认识错误:1)法律性质认识错误2)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性质认识错误:行为人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发生变化。

●法律不认为犯罪,行为人误解法律而认为犯罪。

●行为人不认为犯罪,而法律实为禁止的行为。

●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刑罚轻重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认识。

●对目标认识错误:若对犯罪客体种类认识有误,依其主观认识的客体定罪。

●对犯罪手段认识错误:若死亡结果未发生,只负犯罪未遂责任。

●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行为误差:发生的结果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但仍要负犯罪未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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