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天津公务员 >考试信息 >考试政策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3-02-20 | 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相关文章:

日期问题在公务员考试行测题目中的常见考法和解法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常用排比及短语汇总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公务员考录更加公平公正

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和面试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考务费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