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的调研、起草和申报工作;
2、负责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予登记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并负责向上级复议机关的举证;
3、负责对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年会、研讨会、博览会、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4、负责对社团出国(出境)的审核及涉外活动的监督;
5、负责查处违法、非法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提出处罚意见;
6、负责对登记管理机关产生法律效力决定的监督执行;
7、负责民政部委托我市管理的在津全国性社团(含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8、负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办报、办刊的审查、收集、保管;
9、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指导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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