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级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 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 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 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 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
12. 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和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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