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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介绍

2012-04-26 | 网络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敌国》(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防范和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试点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省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三)负责联系国务院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协助国务院驻湘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我省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组织目标考核。

(四)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省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指导和推动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根据省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工作;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实施全程监管。

(九)组织推进全省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负责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工作。

(十)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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