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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介绍

2012-07-09 | 网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介绍:

(一)审判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

(四)审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六)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七)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干部处

负责市法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级市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基层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工作。

(二)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三)教育培训处

研究、制订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法官在职进修培训;负责市法院干警的普法教育;负责全市法院人员学历班、课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项。

(四)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抓好离退休干部及党总支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体检疗养的安排和慰问探访等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协助家属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有关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五)监察室

负责和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检查、督办案件。

(六)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会议会务及接待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院领导批办事项;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全院诉讼档案以及文书、声像、基建、设备、财会、人员、实物档案的接收、保管与查阅、调阅等利用工作;负责综合材料写作;负责信息工作;负责编志工作;协助开展死刑执行和大要案审判工作;负责全院并指导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服务;负责音视频系统、通讯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负责办公大楼弱电系统的维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技术科。

(七)研究室

负责市法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法院学术研讨活动、案例研究与编发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办理基层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的案件;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编辑市法院调研刊物;负责市法院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广州市法官协会、广州市女法官协会日常工作;负责市法院图书资料征订管理工作。

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非编机构)

为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协调、督促部门,即在院党组、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整合审判执行管理力量,对审判执行管理相关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提出建议;司法统计。

(八)立案庭(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牌子)

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分案、排期,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审批手续;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各基层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案件申请再审的审查及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申诉的审查;诉前保全;收转各类诉讼材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及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审理前组织当事人进行立案调解;快速审理各类简单民事案件;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启动质量跟踪程序;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并办理相关的司法救助事宜;就立案工作对基层法院进行指导。

(九)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

(十)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十一)少年审判庭

审理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公诉、自诉案件以及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传统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此外,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少年审判试点单位,负责全市法院少年审判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实施,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未成年罪犯的考察、帮教和矫正工作,进行青少年犯罪研究与学术交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

(十二)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害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医疗行为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及相关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申请认可港、澳、台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十三)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第一、二审国内合同、财产侵权、证券、期货、票据、财产保险、公司、股权、破产、公司清算等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四)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辖区内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一审案件;诉讼标的200万元以上的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等其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辖区内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本省辖区内(除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东莞、中山辖区外)的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案件;本省辖区内(除深圳及最高法院特别授权的其他中院辖区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垄断纠纷;各基层法院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办理辖区内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五)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理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第一、二审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因交通肇事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及相关保险纠纷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六)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理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涉不动产的仲裁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七)行政审判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八)审判监督庭

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审理因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理本地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核查本院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依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进入核查程序的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九)执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负责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复议和监督;负责交叉指定执行案件和提级执行;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负责落实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有关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二十)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由本院一审的(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与本院同级的法院一审且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经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恢复执行、受委托、受指定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将本院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或者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二十一)执行三庭

负责执行由本院一审的(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与本院同级的法院一审且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经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恢复执行、受委托、受指定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将本院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或者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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