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权力惩戒也停留在以牙还牙自食恶果的朴素正义观层面,对社会绝不是什么好事。
11月1日晚,深圳市交警支队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并在其官方微博进行直播。视频显示,除300元罚款、扣1分的处罚之外,交警让数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坐在一个绿椅子上体验直视远光灯一分钟。直播交警称:自己种的果自己食。
很多司机在夜间驾驶时,都受过一道迎面刺来的远光灯之苦。让那些不知交规为何物的司机体验远光灯刺眼眩晕的感觉,的确大快人心。网友可以拍手叫好,但公权力必须走出那种大快人心的浅层满足。
针对乱开远光灯行为,法律允许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和扣分两种,除此之外,任何举措都属于法外处罚,无论是交警个人还是交警部门都没有这个权力。惩罚就是惩罚,哪怕是以规劝为目的,哪怕有不乏善意的初衷。既然是惩罚,就必须合乎法律、不践人权。很多时候,人们正当的权利,就是这样被公权力以维持秩序之名一点点蚕食的。
如果治理效果不佳、现行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规劝力度有限,可以提出富有新意、切中弊端方案。但前提是执法必须符合程序,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开远光灯刺了别人眼的司机,也应有免于被灯光刺目的权利,这理应是法治社会的共识。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得到同等尊重。这些司机已经付出了300元罚款、扣1分的交规处罚,就算十分可恶,是否有必要付出额外的身体代价?如果公权力惩戒也停留在以牙还牙自食恶果的朴素正义观层面,对社会绝不是什么好事。
其实,远光灯之害,完全用不着通过这种方式学习。问题症结不在于司机不清楚远光灯多么讨厌,而在于他们觉得日常会车就那么短短几秒,来回切换灯光太麻烦。很多人违法,是经过理性权衡作出的选择不愿意为了别人的舒适,牺牲自己的舒适。他们总是心怀侥幸,觉得不关远光灯也没什么,交警应该抓不到。
惩罚的魅力不在于它有多严厉,而在于它不可逃避。要遏制违法行为,不能光靠增加刑罚的强度,让人吃到自种恶果的苦涩,而是要让人从心底里相信:违法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严惩。这就给交警们的治理智慧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在技术手段上实现对远光灯的全方位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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