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对全市环境状况的调查和评价;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电磁和核辐射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违法案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有关环境污染的来信来访,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拟订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实施。
(四)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五)承担全市饮用水源和内河水质的监测保护任务;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六)组织全国生态市的创建工作,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证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八)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环保意识。
(十)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镇区环境保护分局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管理镇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与法制科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外事、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负责有关环保法制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拟订环保政策;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普法工作;负责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绿色学校、社区等创绿和社会公众参与工作;协调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负责企业守法环保审核和证明。
(二)综合科
拟订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环境功能区划;指导镇区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组织国家城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广东省环保责任考核工作;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环境保护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审核工作;组织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监督与绩效评价;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污染控制科(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合署)
监督管理全市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业废水转移的审批管理;负责省、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和核电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
负责指导污染减排工作,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确定环境容量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总量减排核查与考核,审核总量减排指标。
(四)建设项目管理科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指导镇区环保分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生态保护科
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牵头组织生态文明试点建设;牵头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跟踪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承担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人事科(与纪检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本局纪检监察工作;协助镇区政府做好镇区环保分局人事管理和纪检监察工作。
(七)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
监督管理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进口废物原料利用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和转移等事项审批和管理;负责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备案和管理;负责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和核电事故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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