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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9-03 | 网络

广东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拟订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辖区排污费征收,指导并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排污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以及环境信访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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