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贯彻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法规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三)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
(四)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挂钩扶持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
(五)协助拟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六)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爱国爱教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基层宗教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地区、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十)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广东省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保密、宣传、保卫、信息、信访、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党务、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研究草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的措施;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三)宗教科
负责宗教法规行政执法,对宗教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宗教团体和寺庙宫观等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市级重点文物寺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防止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查处违法乱建寺观庙宇和违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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