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残疾军人、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协调管理工作,调处重大军民纠纷等。
(四)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
(五)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六)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发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县(市、区)、镇(乡)、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县(市、区)、镇(乡)、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的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负责福利事业单位、福利企业审批工作。
(十)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清远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外事、宣传、普法、党建、计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草拟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计生、安全保卫等工作。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和承办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承担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属、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五老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及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复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及换证工作;指导全市军供站、军休所、光荣院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复员干部,复员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和伤病残军人退役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退伍军人技能培训及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复退军人维稳工作。
(三)救灾科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农村救灾救济和城镇社会救助工作;拟订救灾救济工作政策,拟订救灾救济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救灾救济工作;承办灾情查实、核实、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全市救灾救济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灾民生活救助,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和做好减灾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低保和社会救助规划、地方性法规、方案和救助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低保;负责组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筹集医疗救助经费,负责大病医疗救助的核查和报销补助金发放;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方案,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抓好敬老院管理;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方案;承办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经费的分配、管理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保对象得到及时救助。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研究制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指导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县(市、区)、镇(乡)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并仲裁。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事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核报批和国家等级殡仪馆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社会组织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订全市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全市性社团、地市级异地商会和市内组织的跨县(市、区)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承担省委托在清远的全省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审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监督管理社会组织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工作。
(八)清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研究制定双拥工作的政策,提出建议和措施;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双拥宣传;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研究协调处理军(警)民纠纷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指导有关部门和各级双拥办开展双拥业务工作,协调部队做好拥政爱民工作;接待军人和群众有关双拥政策和军政军民关系的来信来访;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事宜;承办省双拥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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