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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9-19 | 网络

广东省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管理办法。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措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措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管理办法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加挂法制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人力资源户头管理、信访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法制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政审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Page]

(三)就业促进科(与农民工工作科合署)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办法;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管理办法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劳动者和农村劳动力双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并实施指导;组织实施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承担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初审、设立审核相关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四)军官转业安置科(加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措施;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措施;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培训教育科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农村(乡土)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中评委及市直初评委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承担市直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承担博士后相关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核、审批工作;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办法。

(七)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指定的市属和中央、省驻揭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市属和中央、省驻揭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工资福利科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九)养老保险科(与农村社会保险科合署)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测算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市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规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十)失业保险科(加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牌子)

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规定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规定;组织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工作具体指标;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议和对策;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一)医疗保险科(与工伤保险科合署)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和管理办法;拟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其改革方案;承担市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市直和中央、省驻揭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管理规定并提出分配计划;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和实施标准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和市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财务与基金监督科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科牌子)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市的管理规定;拟订有关人员调配规定;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管理办法;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中央、省驻揭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十四)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办法;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党务和计划生育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十六)职位管理与监督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

(十七)考试录用科

负责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调任、转任、日常登记等工作。

(十八)劳动监察分局(加挂稽查监察支队牌子)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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