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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9-20 | 网络

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一级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综合、督促、指导。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负责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县级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级救助管理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立法建议;拟订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按职责分工协同市人事部门指导、协调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统筹培育、发展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工作,拟订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服务及其考核评估的指导标准;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对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统筹全市社会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区、县级市和市属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指导社区义工组织和义工队伍建设,建立社工、义工联运机制。

(十六)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核准工作。

(十七)负责老龄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外事等机关日常工作和党务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宣传和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系统思想理论、新闻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委和指导基层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工作;负责民政工作的政策调研,起草重要文稿;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局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工、青、妇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基建和房屋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挂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与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合署,市副局级)。

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划、政策,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穗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区、县级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全市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局内设2个处(副处级)。

1.登记处(与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承担民间组织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稽查处。

负责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执法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穗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民间组织的投诉举报、信访。

(五)优抚处。

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报批、发证和抚恤金发放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发证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五老人员的补助、优待工作和民政部门代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支援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六)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挂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双拥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宣传、培养、推广双拥共建典型;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和双拥创建评比命名表彰活动;组织、指导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级双拥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协调驻穗部队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办理或接待军人和群众有关双拥政策和军政军民关系的来信来访;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安置处(挂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承担军用供应站、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八)救灾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市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办灾情信息核查、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产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全市对口扶贫支援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承担局系统三防工作和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九)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社会救助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教育、住房、司法等方面的相关救助政策。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政策、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管理市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协调社区服务信息化工作;提出全市性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管理服务建议,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经费保障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和街镇民政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挂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街(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组织设置地名标志,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管理;指导区、县级市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二)社会福利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承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涉外儿童送养审核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按权限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指导平安通紧急呼援服务工作。

(十三)社会事务处(挂市婚姻登记管理处牌子)。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涉外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员资格考核、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社会工作处。

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建立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及运作机制;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和考核;培育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拟订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服务及考核评估的指导标准;指导、协调区、县级市和市属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义工队伍建设,建立社工、义工联动机制;承担市社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十五)组织人事处(挂局武装部牌子,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武装、侨务、统战、党群工作;局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六)监察室(与纪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十七)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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