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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9-24 | 网络

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拟订人力资源和市场发展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全覆盖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标准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人员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统筹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担党政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落实党政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承担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督办、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文件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组织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新闻宣传与普法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术研究工作。

(三)人力资源规划配置科。

综合提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人力资源规划;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开发、党政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负责人力资源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招聘的审核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负责人力资源政策性配置和驻珠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安置工作;拟订企业市外招调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区和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工作;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中介机构;指导监督人事(职工)档案管理。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

承担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工作;拟订技工教育和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培训专项资金;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开发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管理就业专项资金;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保险基金管理等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职工有关待遇政策;制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六)外国专家科(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

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珠海就业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接收录用手续;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引进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来珠海就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出国(境)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

(七)公务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政策;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务员信息库;综合管理政府奖励。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指导、监督和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各类专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统筹管理职称评定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的职称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考核、奖惩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工资福利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

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政策、计划;负责安置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拟订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措施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军转干部的信访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各项养老保险的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拟订职工退休、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计发、待遇调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

(十二)医疗生育保险科。

拟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及费用支付等办法,审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费用超支补偿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承担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承担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及费用支付等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负责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负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并监督实施;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及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核指定关闭、破产、改制等市属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制订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六)劳动监察科。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承担其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信访工作;依法受理有关举报、投诉;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察、信访工作;组织指导和督办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协调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人事监察科。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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