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南宁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牵头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三)优抚科
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工作;审核报批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和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审核上报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四)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救灾科(南宁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承办对救灾组织的协调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市的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六)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承办财政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科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承办市本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工作,承办市本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拟订;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科(婚姻登记处)
拟订婚姻、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殡葬管理职责,承担全市经营性殡葬服务设施的审批(审核)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社会工作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调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四)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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