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职能介绍:
(一)认真执行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城区农业中长远计划及年度生产计划,研究提出农业基础建设方案,上报政府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农业、蔬菜、糖料、林业及护林防火、水利及防汛抗旱的业务管理工作。
(三)协助政府抓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负责指导、监控城区农村经济(财务、合同、集体资产及抽样调查)的管理;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负责推广和指导良种种植,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
(四)负责主要农作物除杂交种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农药、肥料经营许可证核准及年检。
(五)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教育与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依照林业法律法规授权或有关规定行使林木采伐管理监督权,包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林木采伐生产计划建议书;按权限审批林木采伐,发放采伐许可证,监督采伐和更新作业;受理林权登记申报,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和行使林地使用监督权;在辖区内行使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权,包括属于城区发放采伐证生产的商品材,签发自治区内木材运输证;行使辖区内森林植物检疫、签发自治区内森林植物检疫证;行使辖区内森林、林木转让和有偿使用的管理权;行使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按委托的权限)权。组织指导邕宁区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辖区农村能源建设、指导工作。
(七)在行政区域内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县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管理权(含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规费的收缴和城区权限内水利规划设计审查等)和执法权;负责辖区内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八)负责城区农林水及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汇总。
(九)负责组织城区辖区内植物检疫。
(十)负责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指导局属单位的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林水利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业务上指导乡镇农林水事业单位的工作开展。
(十二)承办城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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