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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7-09 | 网络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建设工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评审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专业项目库;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三)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城市建设项目报建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设备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建筑制品行业、及建设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四)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制订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归口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污水处理费等专项城建资金。

(五)综合协调城市建设中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容、园林绿化、土地、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工作;指导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

(六)负责市政设施、排水(排涝)的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等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建设监察行政执法。

(七)根据国家住宅建设方针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市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住房解危、解困工作,改善职工居民住房条件;落实私房政策。

(八)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及开发项目,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指导公、房屋的修缮养护、白蚁防治、危旧房屋鉴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使用和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等工作。

(九)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旧城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十)负责柳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四)制订全市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对外联络、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办、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负责组织编写年鉴、大事记;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和群团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委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指导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鉴定工作;指导和管理建筑行业培训教育、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工程专项资金计划和年度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及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委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对委管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核算;负责监管本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指导、监督各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综合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各县城建统计工作;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四)政策法规稽查科。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归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归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参与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整顿工作;指导全市行业政策法规工作;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重要政策的调研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委行政审批工作,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负责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窗口;协调、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及县、区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工作。

(六)勘察设计管理科(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及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实施勘察设计行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相关工程的建设选址、可行性报告论证的评估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监督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保障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全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的建设、申请、审查、分配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协调市财政、城区政府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负责指导、规范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出售业务及监督管理直管公房修缮、危旧直管公房改造;负责指导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处)。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价格稳定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本市住房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全市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参与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及限价商品房建设工作;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监督管理个人从业资格;指导、监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配套建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危房鉴定工作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指导全市房屋的修缮管理及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依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归集和管理。

(九)产权产籍管理科。

拟订全市房屋交易与登记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工作;负责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审查;指导、监督房产测绘面积确权;协调处理有关房屋产权纠纷;协助法院执行房屋查、解封工作;负责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房产评估的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并监督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十)建设工程管理科(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市场开拓工作;协助上级部门管理施工企业、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机构的资质,以及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资格;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建筑行业的市场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筑业企业队伍管理及人员资格管理;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参与建筑业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调剂工作;拟订建筑业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散装水泥管理和建筑工地禁现拌管理;负责建筑业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或协助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工地现场;指导房屋墙体材料等建筑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成城市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市政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研究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指导市政行业管理;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工作;组织、协调市政设施工程的维护,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城建档案管理。

(十二)公用事业管理科。

拟订全市公用事业的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城市污水处理、道路桥梁收费行业管理并监督检查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质督察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工作;指导、监督公用事业行业运行(营)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十三)村镇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检查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参与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的建设;组织开展城镇化配套政策和相关课题的研究。

(十四)科学技术科。

组织拟订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建筑节能工作;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参与年度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决策;负责组织或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专家论证;负责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解决;负责委机关和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及信息资源整合利用工作。

(十五)纪检监察室。

负责委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六)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和拟订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组织和指导各单位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批工作;指导各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

(十七)市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办公室。

拟订全市市政及公用设施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参与确定市政及公用设施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参与市政及公用设施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业;参与督促、检查市政及公用设施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工程形象进度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协调市政及公用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除资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之外的的重大问题;参与市政及公用设施重点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汇总市政及公用设施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和编发重点工程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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