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参与研究全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全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按管理权限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六)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区属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协助实施柳州生态市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区环境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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