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草拟县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各项政策、文件;组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论证工作;组织本县矿产、土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保护耕地,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主管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地籍管理工作规划;承办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和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簿册;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的权属管理。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拟本县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县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汇总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办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办理农地转用和项目用地方案的审批;办理本辖区内的临时用地的审批。
八、管理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的划拨、出让初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土地市场;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全县基准地价的评估,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九、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地籍测绘规划、基础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全县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县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市场;主管全县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总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质灾害调查及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正、副所长的任免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二层单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利用工作,组织全县国土资源干部培训。
十四、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工作。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编制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内部协调、重要会议组织、信访、宣传、信息、督查工作;负责组织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公文收发、传阅、复转、整理、归档,外发公文核稿、打印及密级公文管理、清退等工作;负责局公章管理;负责全局会务、接待、车辆管理、基建维修、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职称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组织抓好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职工培训规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
管理全局财务,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全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局固定资产;组织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国土资源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财务工作。
(二)规划耕保股
组织研究全县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县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分解下达年度用地指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和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规划的综合统计;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全县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材料上报工作;对全县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核储备中心上报的征地报批材料;承担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面积核定、论证工作。负责审查农用地的农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处因征用土地引起的各种纠纷。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规划耕保工作。
(三)地灾环境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地质环境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防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审查备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及地热资源管理,负责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估和预报。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政府收购土地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建立和管理;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以及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土地交易市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体系的管理;负责土地供应的综合统计;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土地利用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地籍管理工作规划,制订、实施地籍管理规范化措施及地籍管理技术规程;负责全县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参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组织年度土地统计,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薄册;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地籍管理工作。
(六)矿产资源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负责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及采矿权监督管理,核发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负责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负责探矿权出让、登记发证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开发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统计;负责探矿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探矿权年检;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统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会同有关股室调处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权属纠纷;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七)执法监察股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县范围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承办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负责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组织制订、审核县国土资源管理配套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调研和提出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本局业务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协助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测绘管理股
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和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监督测绘成果质量和保密工作,审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全县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组织县城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测绘质证书、测绘作业证书的审核报批及其他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测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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