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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桂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8-29 | 网络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起草有关民族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方面的社会稳定工作。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七、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九、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桂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督办和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固定资产、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及有关对外和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外宣工作;承担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桂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科

起草有关民族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民族理论政策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承担民族政策法规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指导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矛盾和纠纷;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信息管理、关系监测体系化机制化建设。

桂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经济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有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合扶贫工作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指导民族古籍搜集、整理、规划、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事务;组织指导有关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事项;参与自治区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专款管理;指导桂林市民族职业技术学校业务工作。

桂林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与桂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级别为副处级,核定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所需工作人员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内部调剂解决,不另增加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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