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贵港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自治区民政厅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我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掌握、汇报和发布灾情;组织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捐赠款物,安排灾区群众生活;管理、分配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工作的落实;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订的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抚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指导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居委会、村委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进社区建设发展。
(七)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制订行政区域规划,组织指导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我市所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
(八)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监督社会各行业依法使用标准地名;管理地名的档案。
(九)主管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审批婚姻服务机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直单位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办法;对全市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审核呈报本级新办福利企业。
(十四)主管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华侨送养登记;主管全市殡葬改革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主管全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贵港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 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财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和制订全市民政工作规划,制定本局的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局综合性文件起草的工作;负责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民政工作全优乡镇的表彰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收发、接待、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设备、福利工作承担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教育、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职称改革和党群工作;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
(二)优抚科
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市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的评残、抚恤工作;部队退役残疾人员的迁入换证、补证及抚恤;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寂助和医疗政策的实施情况;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的信访接待工作,协助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查、报批及褒扬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三)安置科
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检查落实移交方安置的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组织指导开展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扶持就业、提供就业服务;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负责全市退伍军人入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信访接待工作;指导军供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科
组织核查灾情和灾情上报;对灾民吃、穿、住等实施生活救济;提出中央、自治区和本级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拟订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
划出职能:1、将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本级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国内和自治区范围内及本级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交给市慈善总会。
2、将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灾情民布、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的工作交给抗灾救灾办公室。
3、将灾民的治病救助移给卫生部门
(五)贵港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掌握、汇报和发布灾情;组织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捐赠款物,安排灾区群众生活;管理、分配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最低生活保障科
组织、协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情况;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统计上报;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七)社会事务福利科
负责全市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国内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指导县市区办理收养登记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救助管理站单位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和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审核、呈报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工作;负责市本级民办福利机构审批;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团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项目申报和市本级福利项目筹建工作建设;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
协调指导市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市殡葬管理处、市莲花山墓园等单位工作。
(八)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市本级社团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
负责全市地名和行政区域管理工作。承办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市辖区内县市区、乡(镇)行处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县市区、乡镇间的行政界线争议;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监督社会各行业依法使用标准地名;组织指导全市地名规划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地名档案。
(十)基层政权建设科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村(居)委会评比表彰和换届选举;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居)政务公开,指导、推广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审批婚姻服务机构;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计划和统计工作,编制全市年度民政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制订民政事业经费使用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管理市本级福利资金。
(十二)市福利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
主管全市中国福利彩彩票发行工作,提出年度发行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彩票销售资金的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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