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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7-17 | 网络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整体开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五)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拟订吸引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负责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二)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劳动标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化处)

综合协调局内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宣传、机要、档案、信访、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办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组织本系统局域网、局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和管理;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承担部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二)组织人事处(综合考评处与其合署)

负责局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规范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局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牵头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则;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组织协调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调度和项目管理;承担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负责本局及直属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政策;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行,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办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地方高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统筹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和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安排和职工跨地区流动事项;承担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人才开发处

负责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调研、分析、预测和人才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拟订工作;参与或负责拟订全市人才资源开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服务工作;参与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的考核、评选和表彰;参与全市人才开发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承担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教育部直属高校研究生实习与培训(南通)基地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等日常工作;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公务员处(绩效评估办公室)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和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承办考核结果的鉴证备案工作;承担市级机关部门绩效评估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行政表彰奖励办法,承办政府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各项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职位分类和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承办按法律程序由市政府提请人大任免的议案和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任免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按职责承办公务员辞职辞退和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惩戒手续,审理公务员申诉控告有关事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年度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市属事业单位政策性人员安置工作,承办市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事项;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定级、考核和晋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用工管理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政策规定,执行省下达军转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转业军官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全市转业军官社会保障和市区转业军官配偶接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工作;拟订本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配套政策,指导开展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职业能力建设统计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能手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全市职业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负责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和管理;指导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招生、教材建设规划等工作;组织技工院校系列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拟订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职称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工作;指导全市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市优秀外国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负责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本市派驻国际组织职员的推荐、选拔工作;承担全市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留学人员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资助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承办本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参与全市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申办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以及集体协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特殊工时制以及企业经济性裁员管理、劳务派遣管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则,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和标准;拟订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牵头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部省驻通单位(受委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有关奖金待遇的核准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及驻通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贯彻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办理市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核准和服务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定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障政策;按上级规定拟订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实施全市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依照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行监督;负责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和退休核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拟订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审核全市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企业年金政策,负责市区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工作。

(十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拟订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市区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程序、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机构和基层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负责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的申报审核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劳动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协调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并实施全市劳动监察工作程序、制度及规则;监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和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和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其中局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创建工作由机关党委承担。

市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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