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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7-18 | 网络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市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国家和省、市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报告及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印章、安全保卫、政务信息、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市长公开电话、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上级机关重要事项的交办督办以及重要行政事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配合开展完成情况考核及行政表彰。

(二)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审核、报批;负责本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范、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牵头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主要职责: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承担行政许可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

(五)污染防治处

主要职责:

组织全市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环境管理工作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功能区划达标建设工作。参与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白色污染、机动车尾气的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拟订和监督国家、省、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的审批和管理。参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1、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小城镇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保护区、示范区意见并督促实施。负责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城镇、创建生态示范村的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生态开发性项目和区域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推荐利用国家或省级财政拨款(含污染防治基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的生态保护项目及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项目的验收。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工作。

(七)科技信息处(环境监测处)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标准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协助上报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管理全市环保科技成果,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环保科研成果初审和推荐工作;组织科技成果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先进环保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归口管理环境标准工作,推行ISO14000系列标准和环境标志制度;协同监测中心站组织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和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环保科技信息资料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全市清洁生产、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对环境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环保设施运营单位资格实行管理;对环境保护科技和环境工程技术服务实施管理;归口管理对外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合作和交流活动。

(八)宣传教育处

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实施65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编写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资料;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环境保护新闻报道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提高环境保护社会化程度,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环保培训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项的推选工作。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容量。负责编制全市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市(区)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负责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统一协调管理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并参与对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及验收工作。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审核以环境保护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环境统计信息报告。组织实施全市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情况检查督促及验收的组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对列入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配合做好申请资金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固废管理处)

主要职责: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和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跟踪管理;参与危险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与处理;组织开展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主要职责:

负责局党委有关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群团工作,承担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承担局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和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人事、劳资、职称评定等工作,承担全市环保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二)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条例》以及上级监察机关和本局的决定、指示,制定行政执法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被监察部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局机关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局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本局机关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局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处理;受理对不服行政决定和其它行政处理的申诉。

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各单位的政治学习、党务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保系统行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环保系统的双文明目标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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