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市人大、市政协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参与市级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市委办、市政府办行政经费的保障、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经费与专项维修经费、部分离退休人员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管理权限履行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负责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的处理及购置、转让、报损的审核;建立并管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档案,定期组织清理、盘点和检查。
(四)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及购置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用车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务用车的调配、油料供应、维修及市委市政府车队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归口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项目初审、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配置、调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干部住房补贴经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现任和离任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级机关节能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节能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市级机关节能设施设备改造、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对县(市、区)机关节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八)指导和协调市级机关大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交通秩序、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等工作;按要求承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和节日庆典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九)指导局属事业、企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保障实力。
(十)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行政事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局作风建设、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起草机关事务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负责机关后勤协会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各部门后勤工作的业务交流和指导;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工资、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技师申报、出国(境)人员政审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党的建设、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妇女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财务管理处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编制、使用、转拨、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行政经费的保障、核算、管理工作;组织局属单位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指导财务核算和增收节支工作,承担局属单位财务运行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综合管理处(挂车辆管理处牌子)
承担市级机关后勤保障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后勤服务标准和引进社会化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市级机关绿化、爱国卫生、食品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及使用管理工作;制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规定,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承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和节日庆典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对局属事业、企业单位实施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安全保卫处
承担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传达接待、内部秩序、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车辆通行证的管理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安全保卫各项规定,并对各部门的内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检查指导市级机关经济民警队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和警种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内部消防、治安等设施的监控和管理;负责对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安全保卫、内部秩序、交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市级机关和局属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干部住宅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局属单位日常安全工作。
(六)基建房产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机关行政办公区和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受理市级机关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建设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负责市级机关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申报和建设资金筹措工作;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等综合管理;负责指导市级机关办公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等住房资金和公积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干部住房补贴经费的汇总、审核和发放工作;承担市级机关住房保障有关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异地调用干部住房补贴及周转住房的建设、调剂、管理工作。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
按管理权限履行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理登记、变更处置工作;建立并管理资产资料档案,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担市级机关资产出租、出借、出售及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考核工作;办理本局授权下属有关单位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
(八)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负责市级机关节能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机关节能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市级机关节能设施设备改造、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对县(市、区)机关节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九)老干部处
负责现任和离任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生活、医疗、住房、用车、住地绿化、卫生、安全等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退职、遗属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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