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对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和保障全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办理有关落实少数民族政策的事宜。
(三)调查我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和指导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和扶持少数民族贫困户脱贫致富;筹集和争取扶持少数民族生产补助专款和专项资金,检查督促其使用情况。
(四)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督促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进行宗教人士特别是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培养考察和推荐使用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部门协助和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对本市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以宗教名义进行的渗透,打击各类邪教活动。
(七)牵头组织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研讨和法制教育工作,做好佛学院校的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
(八)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宗教团体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
(九)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调查研究,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的业务,协助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培养、教育和使用。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协调各处室工作;负责秘书、文电、信息、信访、档案管理、保密、机要、财务等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负责宗教场所治安、消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各类文字的起草、资料收集整理和信息上报,掌握全局纪检、监察工作动态。
(二)民族处
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了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管理省、市下达的少数民族补助专款的分配和使用;参与研究我市少数民族和回族乡的文化、教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参与起草我市民族工作方面的文件;办理我市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和组织少数民族到外地参观学习的有关事宜;处理有关民族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调研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问题,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三)宗教处(挂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负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负责人以及教职人员进行时政和业务学习;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帮助寺观教堂进行房屋维修等重大工程建设,指导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发展以提高自养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处理有关涉外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宗教政策,审核宗教团体的设立,处理涉及宗教的有关突发事件;审批、指导重大宗教活动及其安全保卫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挂院校处牌子)
研究国内外民族宗教的历史、理论和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对我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有关对策或建议;宣传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全市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和宗教界人士培训教育工作;起草或参与起草机关综合性文件。
研究宗教教育的现状和动态,制订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和帮助鉴真佛教学院做好教学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学院班子建设,协调人员、外事、财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鉴真佛教学院文化交流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参与组织扬州讲坛。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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