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社团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工作;检查督促我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落实;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的评定、调整;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含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审核上报市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工作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本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七)负责城乡社会救济,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制订我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拟订我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向市政府提出界线勘定建议。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和局属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负责婚姻中介机构的核;隹及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三级殡仪馆的评定工作;牵头负责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包括儿童)的收容、救助、遣送工作;协调市际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福利彩票和慈善工作,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及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及慈善基金。
(十七)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审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负责对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扬州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处室。
(一);办公室(挂法制处牌子)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和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负责全系统各类民政工作目标管理项目、责任书的编制、检查落实和总结评比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制订民政宣传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督查督办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办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办局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统计年报等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直属系统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直属系统工青妇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直属系统老干部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的政审报批;负责统战、侨务工作;开展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承担机关党组织日常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处(挂扬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订我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政部、省民政厅委托的驻扬全国性、全省性和跨地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和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协调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
(四)优抚处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订本市抚恤优待工作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上报革命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审核上报市级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挂扬州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平时的新老兵转运工作和战时军供任务。
(六)救灾救济福利处
贯彻救灾救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查灾核灾和灾情上报,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担国内外对本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供养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研究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办法并指导实施;提出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权益保障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定、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和模范居委会工作;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挂扬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我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我市行政区划布局和调整建议;负责乡镇(街道)、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我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及指导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组织我市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篡工作;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标志;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收集整理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拟订我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审查登记的有关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县(市、区)收养登记工作;贯彻、执行收容遣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流浪乞讨人员(儿童)的收容救助遣送工作,协调省市际、县(市、区)间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订殡葬工作规定和管理办法;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规划、申报、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审批、管理殡仪用品制造、销售和殡仪服务。
(十)计划财务处
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民政事业经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和由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各项民政事业费的分配,统一下达各项民政经费预算指标,监督、检查各项民政经费的使用效益;办理有关捐赠款收支业务;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基建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专业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会计委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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