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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介绍

2012-08-02 | 网络

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和文化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产业发展和文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广播影视事业、新闻出版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相应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及文物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统筹安排文化、新闻出版和文物等经费,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集体)资产,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贯彻中央、省、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影视方面的方针政策,把握好舆论导向和创作方向。

(五)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组织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开展艺术教育与研究;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六)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制定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社会文化活动开展;指导、协调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抢救和传承工作。

(七)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性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以及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发射、传输、覆盖、检测、监测。

(八)管理全市新闻出版事业,依法对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市场实施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组织对全市各类出版物审读、审看、审听;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组织对各类新闻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负责全市著作权工作,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协调、处理涉外著作权和对外合作出版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案件,鉴定侵权盗版物品,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

(九)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宏观管理全市博物馆事业和考古、发掘工作。

(十)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依法对各类文化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十一)规划、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物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实施人才培训教育规划,负责组织全市文博专业、艺术专业、图书专业、群文专业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负责编辑记者证、播音员主持人证的管理,组织实施各类评奖和申报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十三)管理、指导和组织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文化产业的对外交流和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及有关服务事项工作。

(十五)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3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法制处、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负责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文稿、文件;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和督查督办;负责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卫生、后勤服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系统创建和安全工作督查、考核。

开展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研究;牵头起草、审核本系统涉及行政法规类的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咨询、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制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性法制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及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

综合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局域网、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媒体联系及新闻宣传工作。

拟订对外和对港澳特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事处

拟订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负责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负责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局机关中层干部的管理考核工作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局直属单位知识分子和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和干部档案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研究和指导人事、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的具体业务工作;参与并承办全市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和技术工人考工定级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业的有关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年度预算、决算工作;提出优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和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账务管理等工作。

(四)艺术处

拟订专业文化艺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全市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组织和指导艺术精品创作和演出;扶持代表性、示范性文化艺术品种;指导专业艺术单位的改革和业务建设;研究和指导艺术教育、艺术研究和艺术科技创新、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和对外艺术交流活动。

(五)社会文化处(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牌子)

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群众性的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的内部改革和业务建设工作;管理、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

(六)新闻出版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全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全市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负责全市报刊、图书发行机构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监督、指导全市出版物印刷印制许可和相关经营活动;负责审读全市各类报刊出版物;指导执法部门对出版物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出版市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出版市场统计工作。

(七)版权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全市版权市场;负责全市涉外著作权合同审核、著作权鉴定和认证、作品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著作权代理、贸易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著作权侵权投诉的受理工作和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工作;指导执法部门对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文化市场管理处

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的管理;负责组织对相关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工作;审核和审批相关文化经营单位和项目,指导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传媒机构管理处(挂宣传管理处牌子)

  承办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的审核工作;承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并承办广播电影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监管移动电视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业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监管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的审核工作;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管。

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宣传的要求及对重大宣传报道的指示精神;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组织、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奖和申报;指导、监督电视剧的播出;负责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核工作;指导和协调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和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管理;监管电影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

(十)科技处(挂安全播出调度室牌子)

贯彻执行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日常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监管工作;监管有关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管理和监督;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组织广播电视技术监测、计量和检测工作;组织本市广播影视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和申报工作。

(十一)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组织申报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指导传统、特色和文化新兴产业的开发,组织申报、评审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产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本部门文化经营单位产业发展。

(十二)文物处

拟订全市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全市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政策;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依法进行管理;审核报批全市文物的保护、维修、利用项目;指导文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工作。

(十三)博物馆处

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考古和文物市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博物馆的改革、发展和文物安全工作;协助文化博览城建设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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