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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职能介绍

2012-07-02 | 网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自治区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指导、监督、检查自治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社团的侦控和基础调研工作;指导并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破和缉毒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重大骚乱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四)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口岸签证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新疆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访的安全警卫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指导全区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公安厅看守所(对外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

(九)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工程;指导监督全区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十)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管辖依法办理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执法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监督自治区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服和经费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领导全区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和反恐怖特别侦察部队的工作;领导全区武警总队与公安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四)制定自治区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五)制定自治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自治区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六)指导区内铁路、民航、林业、海关缉私和兵团公安机关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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