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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职能介绍

2012-07-02 | 网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政厅机构职能介绍:

一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1、负责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监察事务,协调厅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行政事务,督促检查厅长办公会议、厅领导决定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

2、负责以监察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厅领导召集的其他会议的筹备、组织;

3、负责全区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综合、统计、上报、分析、指导工作,督办和协调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通报查办案件工作情况;

4、综合、分析全区监察工作情况,编写有关信息、督查专报、要情、通报、大事记、年鉴条目等内部刊物和资料;

5、负责综合、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6、负责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对系统特邀监察员工作的业务指导;

7、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厅文件的收发、运转、催办、督办、管理、汇编、印刷、传真、机要、通信、秘书、翻译、档案、统计、存档及政府连网工作,保管、使用监察厅的印章;报刊杂志征订、重要活动摄影、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

8、负责制发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文件,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厅领导有关会议的讲话稿,组织起草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通知和其他重要文件;编发监察工作简报;

9、负责以监察厅的名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联系;

10、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的有关工作,对系统的监察综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1、负责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开展调研;

12、负责组织、协调、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提案的答复等工作;

13、负责综合协调厅领导分管的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工作;

1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讲话的宣传报导工作,以及有关行政监察事务的新闻发布工作;

15、负责工作会和有关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接待服务保障等工作;

16、负责管理机关财务经费,监督、审计授权的财务工作;

17、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生活福利、车辆管理、住房改革、安全保卫、对外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

18、管理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负责机关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

19、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

20、归口管理印刷厂和办公自动化建设;

2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研究室

1、围绕自治区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课题调研;

2、规划和拟定自治区有关行政监察的法规,以及监察部有关条规、法规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3、参与或配合自治区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

4、负责监察机关政策、法规方面的其它工作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

5、组织开展监察理论研究工作;

6、负责新疆监察学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7、完成监察部法规室和中国监察学会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监察室

1、负责制定全区执法监察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全区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全区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3、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以及带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

5、负责起草执法监察工作文件、规定、制度、电报、报告、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

6、负责执法监察信息收集、文字材料处理;

7、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纠风室

1、负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开展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提出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部署、建议;

3、负责全区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4、负责查处和纠正部门及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

5、负责全区纠风工作的情况汇总、数据统计、综合报告工作;

6、负责起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名义印发的关于纠风工作的政策、规定、文件、电报和领导讲话;

7、负责组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名义召开的关于纠风工作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各类会议;

8、负责国务院纠风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给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的各类文件的文书处理工作;

9、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的文件、纠风简报的起草、印刷、发放和立卷归档工作;

10、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

11、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信访室(举报中心) 

1、受理对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和其它败坏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政纪政风的问题;

2、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厅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3、承办上级监察机关和厅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4、向本级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监察机关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问题;

5、对部分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案件,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6、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项统计、定量分析,为政纪状况提供依据,为政策研究和进行教育提供情况,为案件检查部门查处违纪案件提供线索;对下级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六)宣传教育室 

1、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研究制定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宣传中央、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及取得的成效,组织协调宣传、新闻单位加大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负责监察干部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和建设培训师资队伍;

4、负责《中国纪检监察报》新疆记者站的工作,承办报社交办的报纸宣传、发行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全区各通联站的报道、管理和通讯员培训等工作;

5、负责全区监察系统的电化、网络教育,有关书刊、影视资料的征订发行工作;

6、负责了解掌握监察系统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等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探索宣教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对基层工作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7、承担厅领导交办的工作。

(七)干部管理室

1、负责全区监察干部队伍和全区监察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2、考察了解地、州、市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并提出调整任免意见;

3、提出自治区厅局派驻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意见,负责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

4、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5、调查研究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做好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年度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监察系统表彰奖励及承办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7、受理和承办涉及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

8、检查指导地州市和厅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加强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9、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考核、评聘等项工作;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案件审理室

(一)审理违犯政纪案件

1、审理本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做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包括:按照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审理下级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级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并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的案件;下级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2、审理需呈报上级政府、监察机关,同级政府审批的案件;

3、审理虽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4、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5、审理下级监察机关呈报的备案案件;

6、审理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申诉案件

1、对本级监察机关批准或直接做出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对主管部门、下级政府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2、对本级监察机关决定,并报上级政府、监察机关批准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3、审理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4、原作出处分决定的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已经撤销,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难以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的申诉。

(三)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

(四)对下级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召开会议;业务培训;协助审理;案件质量检查;解答疑难问题;答复征求意见案件;案例指导;建立联系点;编写有关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资料,供案件审理人员学习和参考。

(五)编写典型案件材料,进行廉政教育。

(九)案件检查室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厅局级干部、县委书记、县长违反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对分管单位的案件检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协查、督办工作;

3、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厅机关统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4、定期进行办案工作的总结、交流,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

(十)机关党委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决贯彻执行纪委常委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2、抓好机关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制定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抓好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搞好专题教育,坚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把执行政治纪律的监督作为第一位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5、抓好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重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

6、加强机关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7、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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