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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务员招考报名政策指导

2012-12-04 | 网络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安徽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各市《招录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报考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87年3月15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2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7、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截至报名时,录用未满2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3、报考时有关于回避的问题?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如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4、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何认定?

招录职位用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须是经我省统一组织考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特岗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的证明材料。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2013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

安徽籍的认定:经高(中)考、被高校(中专学校)录取时为安徽户籍或招录公告发布前户籍已迁入安徽省内。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所辖艰苦边远的乡镇面向本市生源招考的职位,对本市生源的界定为:经高(中)考、被高校(中专学校)录取时为本市户籍或招录公告发布前户籍已迁入本市的报考人员。

5、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的两年如何计算?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县(市、区)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入学前曾在基层单位工作过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省检察院基层派出机构、省直监狱劳教机关、各市级以下经济开发区、设区的市级局下属各分局工作过和受聘于省级、市级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经历,可以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含本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过的经历不能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招考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在资格复审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由所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签章);自主创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需累计计算时间的要出具多个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6、农村特困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人员,如何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但在网上报名后,进行网上确认并先进行网上缴费。2013年4月12日至15日期间,在各市考点考试的,报考人员可到参加考试的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理减免笔试考试费用手续;在省直考点考试的,到省人事考试院(合肥市徽州大道和太湖路交口,恒生阳光城8号楼4楼)办理减免手续。

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同时,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件、材料(如户口簿等)。

7、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减少该职位招录计划数。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以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法院、检察院要求法律专业本科以上资格条件和限本市生源报考的乡镇机关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3:1。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也可按3:1比例开考。

8、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87年3月15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2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9、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需要注意什么?《报名资格审查表》何时使用?

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时,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资格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真实无误,并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否则,责任和后果自负。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进行处理。

进入体能测试或面试的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报名资格审查表》。请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后及时从网上下载保存,提前做好准备。

10、聘任制书记员能否报考?

聘任制书记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录用后须与原所在单位解除聘任关系。

11、试用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职务晋升以及调任领导职务和遴选公务员尚在试用期内的能否报考?

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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