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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职能介绍

2012-07-02 | 网络

一、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审查说明:承办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起草重要的或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办理和指导依法行政、行政立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针对行政执行活动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拟定有关配套的制度和答复意见。

五、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矛盾、争议和问题。

六、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承办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七、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承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监督和指导全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和指导有关行政赔偿事项。

八、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九、清理、编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编辑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

十、承办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负责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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