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继续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2016年6月红十字会法修订案的初审时,针对社会影响较差的挪用截留捐赠财产等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应法律规定。(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
说起红十字会,自然离不开慈善事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成员。它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可以说,红十字会在传递爱心、抗灾救灾、助力慈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凝聚正能量、传递好声音、树立新风尚的贡献也是十分突出的。
可老话说得好,任何事物都没有完美的。近些年来,郭美美微博炫富、8000多万赈灾款去向不明、违规出租仓库、献血获利百亿元等等事件的出现,一次一次的将红十字会推到风口浪尖处,引起社会舆论的质疑和沸腾。当然,有的事情是夸大其词,有的事情是无中生有,有的事情是毫不相干,但不能推卸和否认的是,这些事件的出现,这些严肃的质疑,恰恰说明红十字会的相关制度是存在着一些漏洞的,各项信息公开有着不完善的地方。慈善事业是好事,凝聚着万众目光,承载着颇多期待,一旦出现某些偏颇或不实,极其容易激起公众的愤怒和批判。因此,用追责+公开为慈善事业保驾护航,这是极好的,是必要的。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追责问责才能传导压力,让纪律规矩长牙生威。此次二审草案中专门增加了这些相关条款,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款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由上级红十字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等情形,也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失去监督的地方,是问题滋生的温床。针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疑问,此次二审稿也修改了相关条款,提出红十字会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无疑扎紧了慈善的制度笼子。
大爱无疆,慈善无界。把慈善事业发展好,把红十字会打造好,把扶困救灾完成好,这是责任,更是担当。我们有理由相信,追责+公开一定会为慈善事业保好驾、护好航,让慈善之光照亮世间的每一个角落!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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