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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水利局职能介绍

2012-07-31 | 网络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水利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组织起草全区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布雨情、水情等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对区内较大河、湖、库、闸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街道)、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人畜饮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街道)间的水事纠纷,受区政府委托处理涉区县际间水事纠纷;指导和负责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水利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区水利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调研、督查、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及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区水利工作动态等。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群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

组织拟订全区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全区重要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和立项申报工作;提出区水利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编制区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区级水利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等经济调节意见;管理国家、省、市、区拨水利经费的使用,对全区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行业内审工作;承办全区水利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

(四)水政科(挂区水政监察大队牌子)

拟订全区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工作;负责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部门间和乡镇(街道)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普法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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