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山东省政府、山东省监察厅、德州市政府、德州市监察局以及乐陵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山东省政府、德州市政府、乐陵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乐陵市政府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相关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会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履行市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七)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承办承办上级监察机关和乐陵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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