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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职能介绍

2011-12-31 | 网络

上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统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本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家统一制度拟订和实施本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本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本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本市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金融、财政、税收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收集、整理并提供全国、国内各省(区、市)及主要城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开展比较研究。

(八)依法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审批(备案)本市统计调查项目和监督管理本市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本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本市各区县、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协助区县管理区县政府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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