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是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在区长和上海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拟定本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区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市属在区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市审计局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八)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保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规定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申报核销不实资产专项审计。
(十三)对本区贯彻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与国家、本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依法检查审计规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有关行政听证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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