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推广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订全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等中长期规划;负责本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住宅建设、施工及配套设施计划,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和新建住宅绿化建设计划等的编制,组织、协调全区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
3、参与本区住宅项目规划的审核,以及配套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按权限办理本区土地划拨、有偿出让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参与本区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会同区有关部门对住宅及相关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协助管理农村集体征地结案后遗留问题。
4、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负责本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证审批;协同有关部门对住宅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备案或备案。
5、负责本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包括商品房(预)销售、存量房买卖和交换、房屋租赁等管理;负责房地产经纪管理包括房地产经纪行为和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和资质管理。
6、负责本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
7、负责本区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拆迁、改造、保留保护的行政管理。
8、负责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包括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以及私房落政、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
9、负责本区房屋、土地、房改等有关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本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10、负责本区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发展等方面的综合统计、信息化建设、科技教育管理等工作。
11、负责对本区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区房屋、土地产权、产籍和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协助市局对本区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发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种房地产的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3、承担区政府和上级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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