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履行审计职责,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区政府提出本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区属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区财政投资和以区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受市审计局委托,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受市审计局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以及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援助项目、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外债以及担保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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