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集体)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集体)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研究制定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对本区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区国有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和相关政策。
(三)负责国有(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不实资产核销、资产抵扣、国有股权管理、资产评估核准(鉴证)等管理工作;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制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教育培训规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组建、调整重组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重组,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指导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开展资产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负责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考核工作。
(五)组织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其他国有投资公司、集体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制工作,指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营运状况及产权代表经营业绩的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进行管理,研究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收入分配的相关政策,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产权代表进行奖惩。
(六)负责编制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织区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编制年度资金平衡计划。
(七)负责全区国有资产运行的监督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负责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负责调查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统计监测、预警预测体系;负责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负责全区清产核资工作;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九)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本区在区外、境外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资源性资产和国有无形资产的价值化管理。
(十)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具体负责本区农村集体企业的各项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管理,负责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监测工作,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指导和监督本区集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的运作。
(十一)负责归口单位和本办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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