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农牧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及自治旗党委、政府关于发展农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旗农牧业和农村猎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旗发展农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政策,提出有关农畜水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牧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完善农村猎区经营管理体制;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农牧业执法体系;指导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猎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猎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猎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猎民和农猎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猎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旗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猎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定农牧业开发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牧业生产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工作。
(六)负责拟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旗域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负责三品一标的生产技术指导和认证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承担全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组织开展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全旗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猎区经济信息工作;承担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猎区经济运行工作,开展相关农牧业统计,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猎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全旗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农牧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新产品品种保护和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承担农村猎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村猎区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实施农牧业资源区划、生态农牧业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宜牧滩涂、宜农宜牧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导农猎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农村猎区节能减排,承担农牧业水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五)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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