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发展改革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旗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旗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委托向鄂伦春自治旗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承担监测全旗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旗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旗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
(四)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全旗价格调控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管理目录》,组织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控管理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全旗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案件、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开展价格鉴证、价格认证、价格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旗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承担全旗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审核并上报由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全旗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全旗经济结构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旗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旗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八)组织拟订全旗区域协调发展及鄂伦春自治旗西部大开发、振兴东部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承担全旗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综合协调全旗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全旗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
(十)负责全旗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旗社会发展的政策办法,提出促进全旗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全旗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旗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全旗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二)起草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旗招投标工作;组织拟定贯彻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计划的措施办法。
(十三)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责任,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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