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拟定全旗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旗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理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旗内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旗内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鄂伦春自治旗减排目标的责任。制订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旗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鄂伦春自治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全旗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参与旗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和监督旗内建设项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旗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猎区环境保护工作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全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旗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鄂伦春自治旗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旗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旗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旗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旗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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