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监察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呼市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法规、条例、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市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委、办、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三)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命令情况。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纪条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订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奖励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市实际,草拟有关地方性的规定。
(九)调查研究市属各部门和各旗县区人们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和协同有关部门对各旗县区(包括各开发区)纪委、监察局和市各委办局纪委、监察室领导干部及派驻纪检组组长(书记)进行考核,并就任免事项提出意见;负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考核、任免,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1)办公厅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事务工作。
秘书处:负责起草机关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委局领导讲话;负责市纪委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承担文件机要运转、机要通信、文书档案、编发简报、负责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完成北方廉政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系统办公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沟通联系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 行政处: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财务管理工作。
(2)监察综合室:负责综合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和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事务;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起草和印发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答复工作;负责以监察局名义对外联系;负责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进行政策调研和组织协调;对本系统的监察综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综合协调及业务指导。
(3)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围绕纪检、监察工作中心任务,组织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研究起草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规范性文件;参与或配合有关机关制定全市的党内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调研和政策法规工作。
(4)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提出全市执法监察工作的计划和建议;组织全市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查处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调查、督办处理重大事故;负责效能监察的协调指导工作;承办市政府查办事项;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情况综合。
(5)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负责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告诫或下发廉洁自律通知书;研究掌握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治理意见;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和进行业务指导;了解掌握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市纪委聘请的党风党纪监督员、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员的工作联系。
(6)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综合分析全市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履行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职责;对全市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全市纠风工作的重要检查活动和行风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处或参与查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件。
(7)纪检监察一室:负责分管市直机关党群、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所分管部门、市委管理的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管辖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8)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承办市直部门(单位)市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检查市直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9)纪检监察三室 负责分管旗县区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由委管理的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管辖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10)件审理室:负责审理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处理和县(市)区局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承办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市纪委、市监察局给予的党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复议、复查和复审决定的申诉案件;承担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指导下级监察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办监察局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复查工作。
(11)信访室(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对党员、干部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并核查部分案件;负责承办、催办、审核、上报省纪委、监察厅下转的重要信访件;为本委各室筛选违纪案件线索;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负责信访监督工作。案件管理处:负责案件管理;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案件的综合、分析、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12)宣传教育室: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及成果;负责纪检监察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13)干部管理室: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班子建设;负责本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和协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区、委办局纪委、监察领导干部和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纪委)组长(书记)进行考核,并就任免事项提出意见;负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指导旗县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
(14)机关党委:负责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政治学习以及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监督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的执行;负责本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委局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和搞好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委局中心学习组具体工作;领导委局机关工会、妇女、青年工作;负责市纪委扶贫捐赠的组织协调工作。
(15)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呼政发[2002]3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呼政发[2002]30号)的规定,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呼和浩特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过程中的监管。受理对以下行为的投诉:1、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工作时限等行为;2、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部门内部重复审批,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等不规范行为;3、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委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4、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机构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滥用权力行为;5、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6、拖延履行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行为;7、违反政令或其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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