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拟定县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四)向县政府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对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五)按规定对县各部门、开发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办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档案、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访、督查、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重要会议材料、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审计计划、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编报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
(二)审理复核股
制订本审计机关的审理复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决定、审计移送处理等法律文书进行审理;对全局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三)财金审计股
负责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依授权对国有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授权对自治区国有金融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负责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承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县委组织部委托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开展专题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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