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政施教,赏善罚暴。 (墨子)
释:出任政事和实施教育,就要奖赏善良和惩罚暴虐。
邪正者治乱之本,赏罚者治乱之具。 (宋林逋)
释:邪恶和正直是决定太平或混乱的根本,赏和罚是保证太平消除祸乱的工具。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明张居正)
释:天下的事情,立法并不难,难的是立了法必须执行;听别人的意见建议并不难,难的是听了后能去照着做。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
释:掌管执行法规的人坚强,就能使国家强盛;掌管执行法规的人软弱,就会使国家衰弱。
杀人者死,然后人莫敢杀;伤人者刑,然后人莫敢伤。(宋李觏)
释:对杀人的处以死刑,以后就没人敢杀人了;对伤人的处以刑罚,以后就没人敢随便伤人了。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 (荀子)
释:没有功劳就不进行奖赏,立了功的就要奖赏,没有罪过就不进行惩罚,犯了罪的就要惩罚。
巨壑虽深,兽知所避;烈火至猛,人无蹈死。(宋苏舜钦)
释:大沟壑虽深,野兽能知道躲避开;大火虽非常猛烈,人没有踩上烧死的。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
释:不进行教育而光杀人,这样虽然刑罚多但压不下歪风邪气;光教育而不实行刑罚,这样做坏事的人就受不到惩戒。
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而不赏善亦乱。 (唐元结)
释:只奖赏善良的而不惩罚作恶的就会出乱子,只惩罚作恶的而不奖赏善良的也会出乱子。
赏无度则费而无恩,罚无度则戮而无威。 (孙武)
释:赏赐没有一定限度就会费了财物而不能使人感恩,惩罚没有限度就会虽杀人也不能树立威严。
善为政者,刑先于贵,后于贱;重于贵,轻于贱;密于贵,疏于贱;决于贵,假于贱。(清唐甄)
释:善于为官从政的人,在进行刑罚时,先制裁地位高的,后制裁地位低的;对地位高的从重,对地位低的从轻;对地位高的紧密,对地位低的稀疏,对地位高的认真坚决,对地位低的宽容。
鞭朴不可驰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 (宋。李觏)
释:鞭打的惩戒不能在家庭中松驰,刑罚不能在国家废除。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释:家里有永久的产业,虽遇到饥荒也不会挨饿;国家有永久的法规,虽遇到危险也不会混乱。
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人而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管仲)
释:不因为贵重的宝物而歪曲使命和命令,所以说命令比宝物还贵重;不因为自己所爱的人而弯曲国家的法律,所以说法律比人要可爱。
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三国诸葛亮)
释:为国尽忠、对时代有益的人就是自己的仇人也必须奖赏,违犯法律、懈怠懒惰的人就是自己的亲人也必须惩罚。
罚必施于有过,赏必加于有功。 (北齐刘昼)
释:惩罚必须实施到有过错的人身上,奖赏必须给予有功绩的人。
赏不当功,则不如无赏;罚不当罪,则不如无罚。(宋张孝祥)
释:奖赏如果不能与所立的功劳相当,就不如不进行奖赏;惩罚如果不与所犯的罪过相当,就不如不进行惩罚。
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不从。 (宋欧阳修)
释:说的话多变人们就不会相信,下的命令频繁改动人们就不会服从。
理国无难似理兵,兵家法令贵遵行。 (唐周昙)
释:管理国家没有多大难处,也要象管理军队一样,关键是军队的法令是非常注重遵照执行的。
赏不足劝善,赏不足禁非,而政不成。(宋欧阳修)
释:奖赏不能够教育人们做善事,惩罚不能够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这样政权就保不住。
稂莠不锄,嘉禾不茂;冤愤不泄,戾气不消。(明张居正)
释:形似禾苗的害草不铲除掉,真正的禾苗就不会茂盛;人们的冤愤不使之宣泄掉,暴戾的气氛就不会消除。
上下不合,令乃不行。 (管仲)
释:上下之间不团结和睦,命令就不会得到贯彻执行。
不以喜以加赏,不以怒以加罚。 (晏婴)
释:不因为个人高兴了就随便赏赐下面,不因为个人生气就随意惩罚下面。
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 (汉司马迁)
释:职位不能没有功绩就取得,刑罚不能因为高贵有势力就免除。
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清唐甄)
释:国家难以治理,人们往往以为是难在百姓难于管理,不知道难于管理的并非民众而是官吏。
赏罚,政之柄也。明赏必罚,审信慎令,赏以劝善,罚以惩恶。(汉荀悦)
释:赏罚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措施。赏要公正合理,罚要坚决果断,要慎重对待自己的信用和命令。用赏来激励人们做好事,用罚惩罚那些做坏事的人。
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于民。乱国之法,为上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利于上,而不求便于民,斯法因人立,不悖于天理人性者寡矣。虽然,即不便民矣,其法虽立,而其国必不安。 ( 清严复)
释:治理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力求方便百姓。而乱国的法律,是为统治者而立的,它在执行过程中也必然力求为保护统治者,而不方便于人民。这种为少数人而立的法律大多数都违背天理人性。违背人民利益的法律既使制定了,而这个国家也一定不会安定。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具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淮南子主术训》)
释:所谓法律,就是衡量一个国家是非的标准,也是国王治理国家的准绳。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制定奖赏条例,也是为了赏赐那些应该给予奖励的人。
一政之举,一令之施,合乎其德智力者存,违于其德智力者废。(清严复)
释:一个政策的制定,一项法令的实施,如果符合民德、民智、民力的就能存在下去,违背民德、民智、民力的就会被废除。
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永在。(战国慎到)
释: 当君王的人不过多地听那些空泛无益的议论,而应根据法律制度来评判时政的得失。不合乎法律的话不要听,不合乎法律的辛劳不给以赏赐,没有功劳的亲属不能任 用他们作官。当官的人不能因亲徇私,法律对所爱者也不应有特殊的施舍。因此,上下级之间没有别的,只有法律是永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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