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信息化建设、外事交流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
承担本市民政理论、民政事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四)社会福利管理处。
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依法承担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区县开展由本市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社区工作处。
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本市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指导社区服务设施管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志愿服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处。
负责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建设;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成员的培训、表彰工作;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区县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联系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本市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临时社会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和资金的落实并监督检查;负责本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优抚处。
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承担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等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工作;指导优抚单位管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九)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
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政策;审核区县政府推荐的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并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十)安置处。
拟订本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的政策;承担农村入伍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农转非审批工作;承担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的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进京的审批工作;负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负责新老兵接待转运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承担维护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十一)救灾处。
拟订本市救灾捐赠工作政策;组织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灾民转移安置、灾后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减灾工作;负责对受灾省市的应急援助工作。
(十二)婚姻管理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拟订本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政策;指导区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推进婚姻、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
(十三)殡葬管理处。
拟订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标准;提出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依法承担殡葬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十四)区划管理处。
拟订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与毗邻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担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
(十五)行政保卫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务、房屋管理以及计划生育、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十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及市级财政拨付区县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十七)审计处。
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统战、侨务等工作;承担本市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工作;拟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拟订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工作者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政方面科技工作。
(十九)宣传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民政业务宣传工作;承担民政新闻发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
工会、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监察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慈善工作处 负责组织拟定本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本市慈善公益事业的宣传及慈善信息平台建设平公;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方面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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