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二)负责本区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协调与周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牵头本区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提出本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参与编制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环境质量分析。
(五)负责本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污染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按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指导、协调、监督本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本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生态区创建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本区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落实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区环境监测;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驻区中央、市属单位及部队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按照《门头沟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纪检、工会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提案、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全局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资、保险、财务、车辆管理、法制及行政处罚案卷审核工作;牵头组织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内安全保卫、卫生、后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污染源控制科
依据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编制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拟订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质量分析。掌握辖区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污染防治对策,拟订各阶段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各类污染源治理及污染源治理达标验收;负责环境噪声功能区达标工作;拟订并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削减计划;环境统计工作;组织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及督察、督办、核查有关部门污染物减排情况;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提出本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项目安排建议;承办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环保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促进清洁生产;协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驻区中央、市属、单位及部队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协调与周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本区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会同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设项目监督科
依据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负责污染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对本区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区招商引资服务大厅环保建设项目窗口的管理工作,具体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审核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辐射和固废监管科
依据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安全及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依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拟订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涉源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对辖区内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土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综合管理科
依据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本区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区的相关组织、协调、管理、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优美镇、生态村创建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拟订本区生态保护规划;拟订生态区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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